民法典标的物被拍卖能否行使撤销权

发布时间:2023-06-23    来源:本站

一、民法典标的物被拍卖能否行使撤销权

1、标的物如果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,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拍卖行为。

2、但可以对法院拍卖标的物行为提出执行异议。

3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 执行异议

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

二、法院强制拍卖条件有哪些

1、必须有拍卖根据。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有根据,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。因此,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,必须作出拍卖裁定书。

2、被强制拍卖的物品必须已被查封或扣押。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,进人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,必须是已被查封。扣押的物品。如果尚未查封、扣押,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,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,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。

3、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、扣押后,人民法院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义务,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,方可将已查封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。如果被执行人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,被查封、扣押的物品应当返还被执行人,不得再拍卖其物品。

4、强制拍卖的物品具有可转移性。禁止流通的物品,如金银、文物、毒品等,不得公开拍卖,只能交付有关单位收购或没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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