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有什么

发布时间:2023-06-24    来源:本站

一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有什么

1、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,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、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,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、及时性和有效性。

2、法律依据: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五条


二、对职业病鉴定结果异议怎么办

1、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。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。

2、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。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,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。

3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,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:

(1)接受当事人申请;

(2)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;

(3)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,负责会议记录、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;

(4)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;

(5)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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